【七月好文回顧】〈林野整理事業與東臺灣土地所有權之成立形態(1910-1925)〉

繼上週藏書推介呈現日人在臺的生活記錄,本月好文回顧則聚焦殖民政府在東臺灣的治理政策及相關事業經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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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週介紹李文良老師的好文,說明臺灣總督府自明治31年(1898)開始,以西部平原地區為主進行土地調查事業,並未及於東部及澎湖群島。本文即試圖解析總督府自1910年開始以兩階段方式,即1910-1914的調查階段,1915-1925的整理階段,針對西部平原以外尚未完成調查的區域所展開的地籍整理,是為「林野整理事業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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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文指出這項事業的進行與西部有顯著差異,反應出兩個面向。其一,東部原住民在平原上進行燒耕、輪耕及狩獵活動,其土地利用及地權觀念與西部平原不同。其二,總督府對東部經營有特殊政治考量,期望將東部保留為日本內地移民的生活空間。為利於執行需要大面積而完整的「集團地」,以及對廣大土地的支配權。於是便採取劃定區域限制原住民土地的利用,也改變其耕作方式為集約定耕,建立個人土地所有權的觀念,以零細化既存的民有地權。此項事業的執行,正式對東部土地建立了精密測量及地籍臺帳的制度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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李文良,1997,〈林野整理事業與東臺灣土地所有權之成立形態(1910-1925)〉,《東臺灣研究》2,頁169-196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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