組織架構


財團法人東台灣研究會文化藝術基金會  捐助章程

2024. 8. 15修訂

第一條 

本基金會依照民法、財團法人法與有關法令組織之,定名為「財團法人東台灣研究會文化藝術基金會」(以下簡稱本會)。

第二條 

本會以台灣東部之研究為宗旨,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下列業務:

一、蒐集國內外有關台灣東部之各項文獻資料,建檔並提供諮詢服務。

二、從事有關台灣東部之各項研究及調查。

三、辦理各項研討會、演講會、研習會、及教育推廣等活動。

四、出版各類相關之研究成果。

五、接受委託進行台灣東部之研究。

六、其他符合本會設立宗旨之相關公益性文化藝術活動。

第三條

本會設立基金會共新台幣二百萬元整,由夏黎明等捐助(包括動產及不動產,詳後附之財產清冊)。俟本會依法完成財團法人登記後,得繼續接受捐贈。

第四條 

本會會址設於台東市豐榮路259號,並得視業務需要,於國內、外設置分事務所。

第五條 

本會設董事會管理之,董事會職權如下:

一、經費之籌措與財產之管理及運用。

二、董事之改選及解任。

三、董事長之推選及解任。

四、內部組織之訂定及管理。

五、工作計畫之研訂及推動。

六、年度預算及決算之審定。

七、捐助章程變更之擬議。

八、不動產處分或設定負擔之擬議。

九、合併之擬議。

十、其他捐助章程規定事項之擬議或決議。

第六條 

本會董事會由董事十一人組成,其中一人為董事長。
本會董事相互間有配偶或三等內親屬之關係者,不得超過其總人數三分之一,且總人數五分之一以上應具有與設立目的相關之專長或工作經驗。
第一屆董事由原捐助人選聘之,第二屆以後董事由前一屆董事會選聘之。董事均為無給職,但董事長係專職者,得經董事會決議為有給職。
董事長、代理董事長不得有財團法人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之情事,董事不得有財團法人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第五款之情事,其已充任者,當然解任,並由臺東縣政府通知法院為登記。

第七條 

本會董事任期每屆四年,期滿連任之董事,不得逾改選董事總人數五分之四。
董事任期屆滿而不及改選時,延長其執行職務至改選董事就任時為止。
董事於任期屆滿前,因辭職、死亡,或因故無法執行職務被解任者,得另選其他人選繼任,至原任期屆滿為止。
每屆董事任期屆滿前一個月,董事會應召集會議,改選聘下屆董事。新舊任董事,應按期辦理交接。

第八條 

董事互選一人為董事長,對內為董事會主席,對外代表本會。

第九條 

本會董事會由董事長召集之,每半年至少應開會一次。並由董事長為會議主席,董事長未能出席時,由董事互推一人為會議主席。重要會議應於會後將會議紀錄呈報臺東縣政府備查。
董事長未依規定召集會議,經現任董事總人數三分之一以上以書面提出會議目的及召集理由,請求召集董事會議時,董事長應自受請求後十日內召集之。屆期不為召集之通知,得由請求之董事報經臺東縣政府許可,自行召集之。
本會董事會之決議,種類如下:
一、普通決議:全體董事過半數之出席,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行之。
二、特別決議: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,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行之。
下列重要事項,應經董事會特別決議,並陳報臺東縣政府許可後行之:
一、捐助章程變更之擬議。
二、基金之動用。
三、以基金填補短絀。
四、不動產之處分或設定負擔。
五、董事之選任及解任。
六、其他經臺東縣政府指定之事項。
前項重要事項應於會議十日前,將議程通知全體董事及臺東縣政府,並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。

第十條 

本會置監察人三人,第一屆監察人由原捐助人選聘之,第二屆以後監察人由前屆監察人召開監察人會議(或前屆董事會)選聘之。監察人任期與董事同,均為無給職。監察人在任期中因故出缺,應另行選聘適當人員補足原任期。
本會監察人相互間、監察人與董事間,不得有配偶或三等親內親屬關係。
監察人之職權如下:
一、監督業務之執行及財務狀況。
二、稽核財務帳冊、文件及財產資料。
三、監督依相關法令規定及捐助章程執行事務。
監察人不得有財團法人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之情事,其已充任者,當然解任,並由臺東縣政府通知法院為登記。

第十一條 

本會置執行長一人,承董事會及董事長之命辦理一切事務。

第十二條 

本會以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卅一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,應於每年年度開始後一個月內,將其當年工作計畫及經費預算;每年結束後五個月內,將其前一年度工作報告及財務報表,分別提請董事會通過後,送臺東縣政府備查。
財團法人設有監察人者,前項工作報告及財務報表於董事會通過後,並應送請全體監察人分別查核,連同監察人製作之前一年度監察報告書,一併送臺東縣政府備查。
本會法院登記之財產總額或年度收入總額達一定金額以上,應建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,報臺東縣政府備查,其財務報表應經會計師查核簽證,一併函報臺東縣政府備查。

第十三條 

本會辦理本年度業務計畫以外之工作,須符合本章程第二條之規定。

第十四條 

本會應以捐助財產孳息及設立登記後之各項所得,辦理符合設立目的及捐助章程所定之業務。
財產之管理使用,受臺東縣政府之監督;其管理使用方式如下:
一、存放金融機構。
二、購買公債、國庫券、中央銀行儲蓄券、金融債券、可轉讓之銀行定期存單、銀行承兌匯票、銀行或票券金融公司保證發行之商業本票。
三、購置業務所需之動產及不動產。
四、本於安全可靠之原則,購買公開發行之有擔保公司債、國內證券投資信託公司發行之固定收益型之受益憑證。
五、於財團法人財產總額百分之五範圍內購買股票,且對單一公司持股比率不得逾該公司資本額百分之五。
六、本於安全可靠之原則所為其他有助於增加財源之投資;其項目及額度,由主管機關定之。
本會不得於設立目的外,以任何方式對任何人或團體給予特定利益,且財產不得存放或貸與董事、其他個人或非金融事業機構。

第十五條 

本會由於業務需要或其他因素,變更名稱、住所、董事長、董事、監察人、財產及其他重要事項,均須經董事會通過,函報臺東縣政府許可,並向法院辦理變更登記。

第十六條 

本會係永久性質,解散或經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許可後,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因撤銷設立許可而溯及既往失效外,於清償債務後,其賸餘財產之歸屬,應歸屬於地方藝術文化性質之非營利事業組織,或本會住所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。

第十七條 

本章程訂於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六日,第一次修正於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十一日,第二次修正於民國一O二年一月二十九日,第三次修正於民國一O四年四月十五日,第四次修正於民國一O五年一月六日,第五次修正於民國一O六年六月十五日,第六次修正於民國一O八年十二月十二日,第七次修正於民國一一三年八月十五日如有未盡事宜,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。

第十八條 

本章程經董事會通過,報臺東縣政府許可,並經該管法院登記後施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