組織

財團法人東台灣研究會文化藝術基金會

組織章程

1999.3.6.

第一章  總則

第一條    本會名稱為東台灣研究會,英文名稱為  Eastern  Taiwan  Studies  Association (以下簡稱本會)。

第二條    本會為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,並以台灣東部之研究為宗旨。

第三條    本會會址設於台東市,並得於各地設立分支單位。分支單位之召集人,應為本會當然理事。

第四條    本會之任務如下:

一、蒐集國內外有關台灣東部之各項文獻資料,建檔並提供咨詢服務。

二、從事有關台灣東部之各項研究及調查。

三、辦理各項研討會、演講會、研習會、及教育推廣等活動。

四、出版各類相關之研究成果。

五、接受委託進行台灣東部之研究。

六、其他相關業務。

第二章  會員

第五條    本會會員如下:

一、會員:贊同本會宗旨,年滿二十歲,具有研究台灣東部之能力,由會員二人以上推薦,經全體會員同意者。

二、榮譽會員:對本會曾有重大貢獻,或在台灣東部研究領域有卓越成就,經全體會員同意者。

第六條    會員具有表決權、選舉權、被選舉權與罷免權。

第七條   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、決議,及繳納相關會費之義務。

第八條    會員之停權及出會如下:

一、會員有違反法令、章程、不遵守本會決議,得經理事會決議,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。

二、會員有半年以上未繳會費時,即視為停權;連續一年未繳會費時,即視為出會。

三、上述情節若嚴重危害本會時,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,即為出會。

四、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,向本會聲明退會或聲明停權。

第三章  組織及職權

第九條   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。會員大會每年由會長召開之,必要時得召開臨時大會。

第十條   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:

一、訂定與修訂章程。

二、選舉及罷免會長、理事、監事。

三、議決本會重大經費收支事宜。

四、議決年度工作計劃、報告及預算、決算。

五、議決財產之處分。

六、議決本會之解散。

七、議決會長之辭職。

八、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。

第十一條  一、本會置理事七人,監事三人,除會長為當然理事外,其餘理監事由會員選舉之,分別成立理事會、監事會。

二、選舉理監事時,應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二人,候補監事一人,遇理、監事出缺時,依序遞補之。

三、本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、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。

第十二條  理事會每隔月召開一次,其職權如下:

一、同意會員之入會。

二、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。

三、議決理事、常務理事之辭職。

四、聘免工作人員。

五、擬訂年度工作計劃、報告及預算、決算。

六、議定其他重大事項。

第十三條  一、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三人,除會長為當然常務理事外,餘由理事互選之。

二、會長或常務理事出缺時,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。

第十四條  一、會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,對外代表本會,定期召開並主持會員大會、理事會。

二、會長不能執行職務時,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,未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。

第十五條  監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乙次,其職權如下:

一、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。

二、審核年度決算。

三、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。

四、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。

五、其他應監察事項。

第十六條   一、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,由監事互選之,監察日常會務,並擔任監事會主席。

二、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,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,未指定時,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。

三、常務監事出缺時,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。

第十七條   會長、理事、監事均為無給職,任期二年,連選得連任。

第十八條   會長、理事、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,應即解任:

一、喪失會員資格者。

二、因故辭職、經決議通過者。

三、被罷免或撤免者。

四、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。

第十九條   本會因會務需要,得設總幹事一人,由理事會聘任之,下設總務組、活動組、編輯出版組、資料組等四組,其職掌及辦事規則由理事會另定之。

第二十條   本會得設特別委員會,以辦理特定之工作。

第二十一條 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